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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》

发布日期:2010年06月01日 | 点击: | 来源:  | 作者:佚名

第五章 附 则

第三十六条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,可以根据本条例,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,制定实施细则,并报中央备案。

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,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,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。

第三十七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。

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(试行)》同时废止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《人民日报》(2004年10月25日第一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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